
三条对策化解融资租赁合同风险
针对以上问题,南京一中院和二中院对化解融资租赁合同纠纷、规范融资租赁交易提出对策和建议:
一是提高法律意识,加强风险预判.寻求融资租赁方式开展经营活动的企业和个人,应当增强融资租赁交易的法律与合同意识.融资租赁交易中的回购人、保证人等应充分评估销售利润、可得利益与回购责任、保证责任之间的利害关系.
二是加强资信审核,施行全程监督.建议建立承租人资信评级机制,根据审核结果评定承租人资信等级.出租人应树立融物与融资并重的意识,建立租赁物交付监督机制;与承租人建立常态化的沟通机制,实时掌握承租人的经营状况以及租赁物使用情况;对业务人员进行全面化业绩考核,适当加大承租人实际履约情况在业绩考核中的比重.
三是完善合同条款,保障交易安全.出租方应根据已有案件反映出的问题不断增补和完善合同条款,并就合同条款应承租人要求进行解释和说明.此外,出租方应规范开展售后回租业务、规范租金支付方式、建立租赁物回收配套机制等.